温州d级危房怎么处理
温州D级危房的处置方法如下:
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
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,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。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,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,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,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,且费用由责任人承担。
停止使用与搬迁
对经鉴定为D级危旧住房且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,属地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立即发布公告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使用、限期搬迁并妥善处置。如该危房为房屋所有人唯一住宅的,房屋所有人搬迁腾空后可视为无房户予以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。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,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遇情况紧急时,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旧住房,属地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,使用人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。
原拆原建或修缮加固
市区街道范围内的农村D级危房原则上不再进行原拆原建,而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牵头,结合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,优先安排在农房集聚点、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安置。对暂时无法进入农房集聚安置点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,由各区政府(市级功能区管委会)提出明确要求,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予以临时过渡安排,待农房集聚点、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明确后再统一安置。
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D级危旧房屋可采取原拆原建予以解危;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C级及以上危旧房屋和不可采取原拆原建方式解危的D级危旧房屋,应采取修缮加固方式予以解危。住建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设计指导,加强对建筑风貌、高度、体量、材质、屋面形式等设计内容的把关。
维修加固与重建
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,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,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。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,可以申请重建。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获得批准的,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险住宅;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,可以由政府征收、购买或者产权置换。
临时性加固措施
对于经济困难家庭的D级危房,在拆除重建前,应当先进行临时性的加固措施,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行政与经济手段
对于已被拆除或者拆除后未进行重建、加固等处理的D级危房,应当由地方政府依法查处,并采取行政、经济等手段进行处罚。
建议:
房屋所有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的解危工作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固、修缮或搬迁。
如遇到经济困难,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,了解是否有相关的救助政策或补贴。
在解危过程中,应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,避免因解危工作造成新的安全隐患。